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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综述|人文通识教育系列(一):问楚寒讲座


时间:2023-04-14   来源:人文学院  点击:853

2021年以来,西安音乐学院人文学院引进了数十位博士教师推动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立足“跨学科”的时代要求和“巩固基础”的自身发展战略,来自文、史、哲、艺等学科的青年学者和原有在职教师积极参与到西安音乐学院的“人文通识教育系列”活动之中。其中,由西安音乐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宣传部主办,人文学院、人事处承办,党委学工部、信息化处协办的2023年第二期首场“人文通识教育系列讲座”成功开讲!本期“人文通识教育系列系列讲座”延续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校内外广大群体开放。

20234141430,新入职的问楚寒博士作为2023年第二期首场“人文通识教育系列讲座”主讲人,围绕“跨学科”问题,以《艺术与法律的协奏——从“<乌苏里船歌>案”谈音乐著作权的跨学科性》为题,拉开了本期“人文通识教育系列讲座”的帷幕。本场讲座由人文学院叶明春院长主持,西安音乐学院人事处李华处长出席了讲座,人文学院众多师生一同聆听了讲座。

讲座步入正题之前,叶明春院长首先对问楚寒博士的学习经历进行了介绍,指出问楚寒是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博士、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编导辅修学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音乐史,擅长音乐、法律、传媒多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之后,叶明春院长对“人文通识教育系列讲座”作出寄语,未来希望将“人文通识教育系列讲座”打造成为西安音乐学院人文通识教育学术品牌,启迪同学们的学习要“回归常识,筑牢基础”。

本场讲座中,问楚寒博士围绕【什么是“音乐著作权”】、【“《乌苏里船歌》案”介绍】、【音乐技术与法律条文的对接碰撞】、【音乐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对立统一】、【音乐著作权“跨学科性”的启示】五个部分进行了讲解。

第一个部分中,问楚寒博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认为音乐著作权不仅关注因使用音乐作品而产生的利益关系,还与音乐理论相关。具体来说,至少涉及音乐史实的考证(作品流变、作者确认等)、音乐技术认定(原创、改编、抄袭界限等)和法律性质的认定(编曲、记谱、打谱、译谱等行为的独创性程度等)。

第二个部分中,问楚寒博士对“《乌苏里船歌》案”的案情过程和争议焦点进行了介绍。该案案情有四个节点,分别为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1999年和2001-2003年。20世纪60年代是《乌苏里船歌》的产生年代,郭颂、汪云才、胡小石根据在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收集到的《想情郎》民间曲调,将加工而成的《乌苏里船歌》署名为“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20世纪80年代,《乌苏里船歌》的署名在公开出版物上变为“汪云才、郭颂曲”。1999年,在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南宁国际民歌节上,主持人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后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2001-2003年,黑龙江饶河县四排乡政府代表赫哲族群体提起诉讼,将郭颂、中央电视台及该次节目光盘的销售商作为被告,称《乌苏里船歌》属于赫哲族民歌(后来改称根据赫哲族民歌改编)。该案争议焦点有三方面,第一,法律程序方面——四排乡政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第二,法律实体方面——民歌有著作权吗?第三,音乐技术方面——《乌苏里船歌》的性质是“创作”还是“改编”?问楚寒博士对这三个问题一一进行了讲解,进而因而引出了“音乐技术与法律条文的对接碰撞”的部分。

第三个部分中,问楚寒博士以现场聆听《想情郎》与《乌苏里船歌》并对其进行本体分析,在有了对两首乐曲的基本认识基础上引出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鉴定结论,进而介绍了音乐界“改编”说和“创作”说两派观点与讨论,总结认为“改编”说强调新作品对原民歌的依托,侧重关注两作品的相同成分,“创作”说强调新作品的新创成分,侧重关注两作品的不同之处。在这两派之外,该问题的讨论还存在持介于创作和改编之间的“中间”派,即李西安的“编创”说和赵毅的“创编”说。由“编创”和“创编”又引发“创”与“编”的界限及区分意义问题。“创”与“编”讨论的结果在艺术角度和法律角度上具有不同意义,音乐界体现为以朱践耳和宋瑾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两者难易明确划分,法律条文的规定则意味着“创”与“编”面临着不同的权利后果。简言之,问楚寒博士以音乐本体和音乐界的分析讨论作用于“《乌苏里船歌》案”的二审结果,展现了音乐解释与法律解释所面临的难题。

第四个部分中,问楚寒博士将“音乐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对立统一”分为“对立”与“统一”两方面来讲解。“对立”体现为音乐发展规律与法律制度设定之间的矛盾,即借用既有素材是音乐创作发展的必然手段。通过对中国古代音乐史、西方音乐史和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的追问,问楚寒博士认为“对立”的矛盾有两对,第一对矛盾体现在中国传统音乐的口传心授、集体创作与流传变异规律——著作权法要求作者明确、作品文本确定;第二对矛盾体现在中国近现代音乐创作存在大量“模仿”且作品性质不明的现实规律——著作权法要求明晰抄袭、改编、独创之间界限。这两对矛盾的本质是对资源的自由借用和资源垄断之间的理念冲突,原因在于西方移植而来的著作权制度,与中国音乐艺术发展需求的匹配度问题。“统一”体现为音乐传承目标与著作权立法宗旨之间的统一。音乐创新发展目标要求创作的繁荣和发展。著作权立法宗旨要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的核心在于保护私人权利,实质是一种“有限度的垄断”,目标两在于通过对私人的激励机制,来促进文化艺术的传播与繁荣。所以,两对矛盾的解决本质上是要解决利益平衡问题。

第五个部分中,问楚寒博士谈及了由《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五方面“跨界”思考,第一,音乐技术层面——运用作曲技术理论鉴定音乐作品的性质;第二,法律文本层面——对“创作”、“改编”等法律概念的理解;第三,音乐文化层面——中西音乐史所揭示的艺术发展规律及历史语境;第四,立法宗旨层面——制度设计、立法目标、创作自由之间的关联性;第五,国家战略层面——“跨”的不止音乐和法律两个学科(版权史;法哲学;文艺理论;政治经济学;全球化与本土化等)。问楚寒博士重点展开了两点启示,第一点通过援引罗艺峰对于“跨学科”的界定和西安音乐学院人文学院设立的初衷,认为需要建立“大人文”素养;第二点通过对音乐技术、音乐文化、音乐著作权的讨论,认为需要增强“话语权”意识。

问楚寒博士从具体案例上升至音乐文化和法律制定的观念,又由观念反思案例及著作权问题的未来;从学术问题的探讨上升至学科建设的讨论,又由学科建设反思学术问题的研究。讲座结束之后的互动环节,有两位同学与问楚寒博士进行了问答互动。

陈镘朵:请问老师,您如何看待当代流行音乐借鉴古典音乐元素的问题?

问楚寒:首先,著作权有保护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的50年。过了这个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使用它既不用征得同意,也不用向作者支付报酬。其次,这个问题是借用部分而不是原模原样地使用,就涉及到比重问题,也就涉及到音乐鉴定的问题。正如田联韬所说,需要对比参看新创作和借用的比重来断定。此外,一个常有的现象是以致敬古典音乐家的名义来写作一些作品,这就已经表明自己作品的来源是古典音乐家的,就不构成抄袭。因为,抄袭的判断标准是不承认原来的东西是古典音乐家的劳动成果。而从实际上来说,也不太可能有国外古典音乐家的后代专门为此来“找麻烦”。

陈浩:如果在肯定人类有着所必然的、共同的一些观念追求,那么为了实现所谓的法律正义,法律如何考虑不同国家的文化冲突与观念冲突?例如中国古代文献的引用与现代学术并不同,不注名且以融入文章无形而“引以为傲”,那么这样一种文化心理与差异,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是如何考虑和体现的?

问楚寒: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从古到今文化层面、观念层面的认识问题。著作权法的法律文本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在我们国家实行起来颇有难度的原因在于我们执行和遵守的意识不强烈。执行和遵守的意识不强烈,根本问题在于我们在文化观念上还没有深层次认同这样一个从国外移植过来的制度。我们有古代的文化观念,不同国家又存在国别性的文化冲突。而我们还面临着在世界全球化趋势中,话语权掌握在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手中(由经济实力决定)。中国要融入世界全球化,必须要遵从这样的规则,制定这样的法律。这个法律要约束国内,也要和国际公约保持统一,暗含强制性。至于如何处理好这种文化观念冲突,就需要本土化。在遵守国际公约底线的前提下,再根据国内的特殊情况灵活变通。例如著作权立法中的民间文学“老大难”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呼声最高,其民间资源比较丰富。所以,他们迫切需要保护而不被国外的人随意使用,就与西方国家体系中很少提到民间艺术(其民间艺术至少近代衰落了)所不同。这就涉及到国家层面的战略意义。聚焦于中国,那么对于音乐著作权的问题,立法不能将“自己手脚捆住”,制约音乐创作的繁荣,但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理念应当坚持。这不仅是一种私权和公权的平衡,还涉及到一种国内和国际这样更高层面的平衡。

讲座结束之际,叶明春院长对问楚寒博士深入浅出、视野广博的讲座给予了肯定,还对该话题作出了两点引申。第一,问博士以《乌苏里船歌》的纷争为个案,展现了一个音乐界长期存在且符合当今“大人文”、“新文科”的发展趋势的重要问题,与之相关的还有《小河淌水》《好汉歌》等。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中,问博士从法律、音乐本体、音乐观念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足见其博学多识。其中,对音乐本体的分析应当引起同学们的注意,希望同学们加强对音乐本体进行分析的能力。第二,“创”和“编”的问题,应当明确创新是旧有基础上的创新,这应是事物创作发展的普遍规律。

本场讲座至3141630落下帷幕。在两个小时的活动中,线上线下的同学们都受益匪浅。

邓洋(2021级研究生):本场讲座问老师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先对这宗案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对其中的音乐文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进而又谈到音乐著作权的”跨学科性“对我们的启示。问老师的讲座不仅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使我们认识到了解音乐学跨学科研究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感受到他在研究中不断思考和反思,他认真严谨学术研究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本场讲座使我受益匪浅。

高戈莹(2022级研究生):通过问老师的讲座,可以深深发现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问博士从音乐著作权逐渐谈到音乐文化与法律文化相互的关系和连接,中间引用了《乌苏里船歌》的案例为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这些都是平常的学习生活中很难接触的跨学科知识。问老师在讲解案例的同时,也加入了自身的一些观点,谈到了“编创”和“创编”的区别,也开拓了我的研究视野。

熊天奕(2019级本科生):问楚寒博士的讲座深入浅出带领我们了解了音乐著作权相关的内容,让我感受到要如何制定相关法律才能较为准确地定性或解决不同案情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中国传统音乐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使其具有了流传变异性,这本身就与法律的严谨性是相对立的,很难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者明确、作品文本确定。但需要知道,二者的目标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保护以及促进音乐创作的繁荣与发展,抓住了统一目标,也就有了改善二者之间矛盾的眉目和方向。此外,问楚寒博士还以“跨学科”的视角对音乐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思考,此次讲座拓宽了我的视角,令我受益匪浅。

张梓涵(2022级本科生):听了问博士的讲座之后,我们对音乐著作权有了些许的了解,问博士通过乌苏里船歌为案例。向我们具体分析介绍了一系列有关于著作权及法律的相关知识。由浅入深的,让我了解到了一些有关音乐与法律以及社会的现实问题。

陈琳(2021级研究生):讲座伊始,问博士从法律与音乐著作权的关系切入,针对什么是“音乐著作权”展开说明。其后,问博士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引出音乐中的“创作”与“改编”问题并进行深入探讨。不仅如此,在谈到音乐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对立统一关系时引起反思,比如,在学堂乐歌时期我国作曲家运用外国曲调进行重新填词;中国传统民间音乐中口传心授以及集体创作等问题。这样的音乐文化碰撞法律文化该如何调和?本次讲座使我受益匪浅,并认识到“音乐著作权”相关问题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

胡嘉芮(2021级本科生):问老师通过简单平实的语言,将枯燥的法律知识结合具体案例,辅以专业的音乐理论,在科普了法律内容的同时,也给予我们有关跨学科的思考。对同学的提问,也做出认真细致的解答,整场讲座干货满满,令我受益良多!

孟思妤(2019级本科生):第一次接触音乐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是在大二中国音乐史的课程中,这次在问博士的讲座中更加多方位的了解了音乐与法律之间交流碰撞,收获颇丰。

贺向荣(2021级研究生):问博士的讲座让我们对于音乐著作权有了一个更加明晰的理解,也让我们意识到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并且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一些歌曲究竟是“创作”还是“改编”,这个界定就需要我们在对于音乐技术与法律规定双重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作者:陈  

责编:肖云森

审核:叶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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